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政策
(一)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的条件及标准
1.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 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含)脱贫劳动力就业。
2.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 (村)与脱贫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含)脱 贫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 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正常经营,并与脱贫劳动力签订有劳务协议、承揽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
(二)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标准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业务咨询:巴马瑶族自治县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778-6212182 0778-6213948 0778-6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