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工资发放凭证等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认运营或带动就业情况的,可免于提供,具体申请材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
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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