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的条件范围:
具有巴马县户籍或在本县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 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失地人员: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